泉州发布12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34899次 2017-07-19

  一品泉州商标注册网讯  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6年度十二大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中,各类商家以五花八门的手段,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最终都被相关部门一一查处。相关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的各种手段欺骗;作为商家,应正当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空间。


泉州发布12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页刷单虚假宣传 鞋厂被罚10500元

  2016年11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江市青阳新佰途鞋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操作计算机“QT软件”(淘宝京东刷单软件),该软件显示有“红马认证厅、放单规则厅、红马接单大厅、京东放单厅、阿里巴巴放单厅”等内容。当事人通过该软件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后台设置销售数量等虚假信息来吸引消费者,提高自身竞争力。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利用上述刷单方式刷单8次,合计28884元。当事人利用虚假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500元。

  案例二 篡改卫生巾限用日期 百货店遭罚没处理

  2016年10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南安市溪美宝玉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安而乐”卫生巾涉嫌篡改限用日期,构成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将2013年底购进的保质期为2年(限用日期20140509)的卫生巾20包,擅自篡改为限用日期20181230。该局依法没收这些卫生巾,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三 未经消费者同意 商家擅自提供有偿套餐

  2016年9月22日,消费者李女士通过12315平台,反映安溪县湖头协发移动通信商店于2013年开始擅自为其移动号码开通上网流量套餐,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李女士经常在安溪县湖头协发移动通讯商店缴纳话费。2013年6月,她在该店推荐下开通了3个月免费上网流量套餐服务,当时商家承诺体验期结束再给予关闭服务。3个月体验期结束后,该店未及时关闭增值业务,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3年9月份开始有偿提供上网流量套餐服务,资费5元/月。截至案发时,共收取34个月套餐费共170元。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用户多收费用,并依法对其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四 涉嫌虚假宣传 鞋企被责令改正

  2016年5月3日,泉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根据举报对泉州袋鼠小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销售的一款产品表述为“超强减震MD鞋底,与TPR相嵌,根据行走角度设计凹槽,减震柔软,更好防护”、“超透气舒适网布 不捂脚”。关于这些表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款产品描述的真实有效,涉嫌虚假宣传。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委托他人广告网页设计费用共1000元,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对此,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五 单方设“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被叫停

  2016年11月10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泉港区弘创装饰服务中心”一案中,发现当事人在该店促销广告单上标注:“弘创装饰 装修找我们 弘创装饰搬迁开业,特推出以下活动……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构成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00元。

  案例六 销售三无产品 网店被处罚款

  2016年8月31日,泉州市工商局洛江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泉州协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阳光之都旗舰店,售卖无合格证、无吊牌、无厂家的鞋子。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七 香水标识不明 网售产品下架

  2016年4月18日,泉州市工商局丰泽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泉州立腾鞋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提取该公司在天猫网销售产品的原始网页数据。经查,该公司当事人受厦门某公司委托,在天猫网PGM旗舰店销售该厦门公司生产的PGM香水,且销售过程中未审查产品标签,所销售的香水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成分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该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八 发布虚假宣传广告 建材行被责令停发

  2016年5月4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春县桃城镇兴杰建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悬挂有三块铜牌,分别标注“十大国际品牌”、“2012年度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12年度中国填缝剂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还标注有“德高防水,放心!世界500强,全球防水领导者”及“德高瓷砖胶 全球瓷砖胶技术领跑者”,当事人的名片上标注有“世界500强,全球防水领导者”的字样。对于以上用于广告的宣传语及铜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涉嫌虚假宣传。对此,该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40元。

  案例九 营运途中甩客 出租车被罚款扣分

  2016年9月27日,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李某投诉称,当日19时在泉州动车站乘坐王某驾驶的闽CT1234号出租汽车准备前往桥东路口。车辆行驶至动车站出口时,王某以不识路为由,将李某放下,未将其运载至目的地。经了解,王某称其不知道路也不想载乘客前往目的地,便半路甩客并向乘客收取了起步价9元。市交通执法支队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扣从业资格证6分,要求其带车离岗学习3天,并责令出租公司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 供稿)

  案例十 价格欺诈促销 旗舰店被罚5000元

  根据消费者举报,在泉州经营的厦门某公司开设在天猫商城的某品牌旗舰店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于2016年4月29日对某品牌商品进行促销宣传时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网页标示“价格15880.00元,促销价10332.00元”。泉州市物价局按价格欺诈行为处以该公司5000元罚款。(泉州市物价局 供稿)

  案例十一 购进有毒河豚 酒楼被罚5万元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泉州某海鲜酒楼于2016年3月9日向晋江华洲水产批发市场某店购进河豚6条,计2.37千克。经泉州市水产技术站鉴定确认为双斑东方鲀,执法人员对涉案河豚进行现场称重并查封扣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其食用安全风险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批河豚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违法所得金额为0元。据此,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河豚6条,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整。(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供稿)

  案例十二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两人被罚款判刑

  被告人柯某、吴某经营某彩印公司,柯某负责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吴某负责联系客户、安排生产等。两人经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生产窝点,并当场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卷膜。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904499个。

  生产窝点被查获后,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吴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柯某、吴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四十万元。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使用在食品上,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一旦进入市场,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从这个角度讲,从人身自由和经济收益两方面给予被告人柯某、吴某相应惩处,有力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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